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街道地面、桥梁和树木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