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