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单位、施工单位、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到期后应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建斜坡通道,不得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