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在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到期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