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餐饮经营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野炊或者露营的,由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