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相关规划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