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园林、气象等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