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依法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