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定期通过开展联席会议、座谈交流、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主动了解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回答相关咨询,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