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