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发展改革、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并制定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照规定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