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污水。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保洁,并及时清运垃圾。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建筑、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造产生的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地。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