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旗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和责任要求,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