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七项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晒粮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