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情况,应当在每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