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

(一)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