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并向业主公示。

鼓励业主大会将公共收益用于电动车充电桩(棚)、机动车停车位、监控设备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