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涂喷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六)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焚烧垃圾;

(八)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九)占用、堵塞小区出口、道路,阻碍交通通行,违规停放大型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

(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二)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五)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在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十六)擅自安装用水、用电、用气计量装置;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或者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