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终止物业管理服务;
(二)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三)泄露、非法出售业主信息;
(四)撤退时不按规定移交资料;
(五)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六)物业服务人不得将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委托给非专业服务企业维修和养护;
(七)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九)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限制业主进出或者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十一)无正当理由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阻止装饰装修施工,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