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