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印章及相关财物予以移交。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之日起十日内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内设管理机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内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或者罢免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