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算力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算力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将算力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根据算力发展需求,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算力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