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信息共享、实时联动响应的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跨区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污染调查、专项执法等活动。

练江流域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有关环境卫生、水体保洁、种植养殖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民众保护练江意识。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练江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