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应当交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处置。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