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无松动。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