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并保持整洁。但是,需要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