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绿化科学知识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