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绿化工作相关信息;并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管护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