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洛阳三彩相关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支持围绕地理标志保护开展产品技术标准制定、产品质量管控等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工作。

洛阳三彩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生产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