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阳三彩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一条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洛阳三彩文化资源普查,并建立洛阳三彩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下列洛阳三彩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一)洛阳三彩类文物藏品;(二)具有洛阳三彩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窑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三)已经公布的与洛阳三彩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四)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洛阳三彩烧制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洛阳三彩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