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