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者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委托第三方,通过实地调研、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对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