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