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法规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实效,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