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对法规进行修正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案为经济特区法规项目的,还应当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予以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旁听会议。代表要求列席会议的,应当邀请其列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