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