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其他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