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