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