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制度,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