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分拣作业活动。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和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