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快递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监督电话;上门取件或者在非营业场所进行的快递业务,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用户公示服务价格及标准、监督电话。对于超出派送范围的,快递企业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用户公示超派服务价格及标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