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