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