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且不得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