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