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