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