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一般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的时间和形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