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可以采取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制定专题询问方案,明确询问的议题、目的、方式、程序等。方案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开展专题询问前,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梳理问题清单,并将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